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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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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某某,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