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198号 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