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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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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诉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30号 原告贺某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宜某某,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30号

原告某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宜某某,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