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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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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雪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

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雪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电话联系,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精神崩溃,无法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2012年8月25日,双方的通话记录显示双方谈过离婚事宜。

证人侯某某出庭证明,2011年12月初的某一天,早上八点左右,原告刘某哭着给我打电话,后来原告到我家后,刘某的左脸上有淤青。刘某说被老公打了,扇了五六巴掌。刘某的整个左脸红肿,在颧骨的四周有淤青,淤青中间有破皮。因刘某无法上班请了三四天的家,一直住在证人家中。2011年12月,原告刘某就搬回娘家居住,准备离婚。证人宋某某出庭证明,2011年12月初,侯某某给证人打电话称原告刘某在其家中。证人到侯某某家时,看见原告刘某的左脸红肿,刘某哭得特别伤心,说昨晚被老公打了五六巴掌。另外,原告刘某经常给证人打电话称杨某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事实,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为:结婚证、通话记录及侯某某和宋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杨某某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杨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在原告多次挽救婚姻无望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多次通知被告杨某某到庭调解,被告均未到庭。被告拒不到庭调解的行为可以视为被告放弃与原告和好、共同生活的意愿,且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此,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某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未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和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朱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