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春梅诉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阳市机关房产置业中心、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发展中心、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02号 原告杨春梅,女,1950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伟玲、冯爱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党政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付新生,职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02号

原告杨春梅,女,1950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伟玲、冯爱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党政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付新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机关房产置业中心,住所地安阳市文峰东路党政综合办公室二楼西。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安杰,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庆军,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业发展中心,住所地紫薇大道东段安泰苑大门东。

法定代表人杨九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梅苏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阳市机关房产置业中心、安阳市机关事务业发展中心、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春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