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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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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林诉梁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18号 原告陈建林,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梁合青,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陈建林诉被告梁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18号

原告陈建林,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梁合青,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陈建林诉被告梁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建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世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