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18号 原告陈建林,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梁合青,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陈建林诉被告梁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建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世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