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89号 原告郑全章,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文,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郑全章诉被告汪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全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全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全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全章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