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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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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全章诉汪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89号 原告郑全章,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文,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郑全章诉被告汪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全章于2015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89号

原告郑全章,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文,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郑全章诉被告汪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全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全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全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全章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