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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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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文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杨建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朋飞,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负责人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文民二初字第157号

原告杨建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朋飞,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负责人彭永恒,经理。

委托人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建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安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9日、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军的委托代理人陈燕民、张朋飞,被告中国财保安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建军诉称,2011年2月5日21时51分许,杨阳驾驶杨建军的豫AGP302号轿车停在文峰中路北侧停车带内,遭到袁晟驾驶的豫EAS320号小型轿车从后方撞击,造成豫AGP302号轿车当场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阳无责任。原告的豫AGP302号轿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原告杨建军维修车辆花费了人民币8250元,原告认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碰撞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但原告找被告理赔时却遭到拒绝,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财保信阳分公司赔偿原告杨建军82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财保信阳分公司辩称,不是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理赔申请,被告对原告杨建军车辆损失的数额存在异议。原告首先应当先向侵权人主张其车辆损失,如果原告向被告索赔,应当将侵权人的所有证据材料向被告提供,如不能提供,将造成被告无法追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21时51分许,在安阳市文峰南街与平安街交叉口,袁晟驾驶豫EAS320号小型轿车沿文峰南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李学平、张振凤相撞后又与停在道路北侧停车带内的杨阳驾驶的豫AGP302号轿车、郭超驾驶的豫EZX290号小型车相撞,造成车损三辆,李学平、张振凤死亡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出具安公交认字(2011)第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晟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学平、张振凤、杨阳、郭超无责任。

另查明,豫AGP302号轿车的所有人为原告杨建军,该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保信阳分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05300元,保险期限为2010年11月26日0时起至2011年11月2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于2011年2月5日23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出具了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初步勘查意见为杨建军驾驶的豫AGP302在停放中被三者撞到,三者撞死行人两人,又撞到第三辆车,情况属实,该事故经交警处理。

再查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豫AGP302福克斯CAF7180N轿车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估价鉴定。2011年2月23日,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安华损字(2011)第0059号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鉴定结果为豫AGP302福克斯CAF7180N轿车车辆损失为8218元,另扣残值200元,豫AGP302在安阳市文峰区鑫曙光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8250元。被告中国财保信阳分公司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

以上事实,原告杨建军提交的证据为:保险单据,行车证、驾驶证、安公交认字(2011)第082号事故认定书、安华损字(2011)第0059号鉴定报告,发票83张。被告中国财保信阳分公司未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袁晟驾驶豫EAS320号小型轿车沿文峰南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李学平、张振凤相撞后又与停在道路北侧停车带内的杨阳驾驶的豫AGP302号轿车、郭超驾驶的豫EZX290号小型车相撞,造成车损三辆,李学平、张振凤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出具安公交认字(2011)第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晟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学平、张振凤、杨阳、郭超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豫AGP302是实际车主为原告杨建军,豫AGP302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财保信阳分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被告中国财保信阳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安华损字(2011)第0059号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豫AGP302福克斯CAF7180N轿车车辆损失为8218元,另扣残值200元,原告实际修车费用为8250元,未超过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被告中国财保信阳分公司应当赔付原告车损费用8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建军维修费82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