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文民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杨晓辉,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华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辉与被告广州赫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辉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辉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辉撤回对被告广州赫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晓辉承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于江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