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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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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73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闯洲,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73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闯洲,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