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73号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闯洲,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