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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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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新德与冀奎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督字第1号 原告郝新德,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冀奎,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郝新德与被告冀奎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申请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费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督字第1号

原告郝新德,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冀奎,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郝新德与被告冀奎申请支付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申请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诉讼费缴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郝新德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