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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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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晨阳诉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16号 原告郝晨阳,男,1988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刘欢,男,1988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晨阳诉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晨阳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316号

原告郝晨阳,男,1988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刘欢,男,1988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晨阳诉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晨阳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伟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