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31号 原告郭魁,男,1945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张连海,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解建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魁诉被告张连海、解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魁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