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419号 原告邹某某,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以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419号

原告某某,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