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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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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小兵候小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姬小兵,男,1999年7月5日(农历1999年5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姬国财,男,1969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候小霞,女,约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姬小兵,男,1999年7月5日(农历1999年5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姬国财,男,1969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候小霞,女,约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耀军

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光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