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姬小兵,男,1999年7月5日(农历1999年5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姬国财,男,1969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候小霞,女,约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耀军 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