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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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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利诉焦作市鑫郡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王文利,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鑫郡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国文。 原告王文利诉被告焦作市鑫郡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王文利,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鑫郡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国文。

原告王文利诉被告焦作市鑫郡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耀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利及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6日、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两份《钢结构汽车展厅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中站区朱村村西侧的焦作市蚂蚁汽车城钢结构厂房工程。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程,被告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但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62.3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拖。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2.3万元及利息15万元,共计177.3万元。

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两份《钢结构汽车展厅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中站区的焦作市蚂蚁汽车城钢结构厂房即汽车展厅的部分工程,工程总价款36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1623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493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被告公司登记基本信息、2013年4月6日《钢结构汽车展厅承包合同》1份、2014年3月31日《钢结构汽车展厅承包合同》1份、证明2份予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同各方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后,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引起纠纷,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49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50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鑫郡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利工程款1493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文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0760元,减半收取为10380元,由原告负担1639元,由被告焦作市鑫郡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741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