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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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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变与张植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64号 原告陈小变,女,1975年11月4日生。 被告张植奎,男,1955年12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变诉被告张植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变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焦作市中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64号

原告陈小变,女,1975年11月4日生。

被告张植奎,男,1955年12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变诉被告张植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变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变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变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