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52号 原告韩桂芳,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许娜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韩志国,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芳与被告许娜娜、韩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桂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桂芳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桂芳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