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司千万,男,1958年11月20日。 委托代理人靳新路,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千万诉被告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千万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千万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司千万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涛 人民陪审员 申 玲 人民陪审员 林小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 记员 李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