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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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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知与赵兰州、张保安、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史先知,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兰州,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保安,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史先知,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兰州,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保安,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宪,公司负责人。

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岗,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辉,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生,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先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赵兰州保安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先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先知撤回起诉。

诉讼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肖凌峰

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