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林某甲,男,1955年6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死者林某某父亲。 原告林某乙,女,2001年11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系死者林某某女儿。 原告林某丙,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林某某儿子。 (林某乙、林某丙)监护人徐某某,女,1981年1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林某乙、林某丙)委托代理人林某甲,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系死者林某某父亲。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吕爱霞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