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小九,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水采街东桥头。 经营者王战军,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李艳花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花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艳花承担。 审 判 长 刘成光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