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10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王文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姬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