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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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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26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武某某,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26号

原告某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武某某,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人民陪审员  吕爱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