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26号 被告武某某,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人民陪审员 吕爱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