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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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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银与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谢志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泰光,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银诉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

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谢志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泰光,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银诉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银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英明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