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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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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国升门业与王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小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国升门业。 经营者张秋成,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王磊,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小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阳城国升门业

经营者张秋成,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王磊,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国升门业诉被告王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国升门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国升门业撤回起诉。

诉讼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