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小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王帅,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李玖霜,女,汉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王帅诉被告李玖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年7月1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书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帅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