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37号 原告秦敬玉,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峰,男,汉族,50岁,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敬玉诉被告李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敬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敬玉撤回起诉。 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