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16号 被告河南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董事长。 原告杨志强诉被告河南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杨志强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