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23号 原告施海洲,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樊志伟,男,1979年2月7日出生。 被告张璐,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樊志鹏,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施海洲诉被告樊志伟、张璐、樊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海洲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海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海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施海洲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