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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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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海洲诉樊志伟、张璐、樊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23号 原告施海洲,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樊志伟,男,1979年2月7日出生。 被告张璐,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樊志鹏,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施海洲诉被告樊志伟、张璐、樊志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423号

原告施海洲,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樊志伟,男,1979年2月7日出生。

被告张璐,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樊志鹏,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施海洲诉被告樊志伟、张璐、樊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海洲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海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海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施海洲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