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25号 被告李庆中,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冯菲菲,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庆中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刚诉被告李庆中、冯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原 琳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