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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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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伟诉被告林瑞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20号 原告李建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瑞芳,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诉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20号

原告李建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瑞芳,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被告林瑞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