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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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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11号 原告李文霞,女,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孔小平,男,汉族,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11号

原告李文霞,女,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小平,男,汉族,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对被告孔小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34元,减半收取为467元,由原告李文霞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