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对被告孔小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34元,减半收取为467元,由原告李文霞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