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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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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洋与睢峰、睢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23号 原告高洋,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墙南村一号。 委托代理人赵列宾,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峰,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印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23号

原告高洋,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墙南村一号。

委托代理人赵列宾,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峰,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印刷街11号院1号。

被告睢新芳,男,汉族,1959年5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印刷街11号院1号,系睢峰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洋诉被告睢峰、睢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