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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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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小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78号 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小秋,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78号

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小秋,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建国,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卢小秋的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小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卢小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