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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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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英峰诉被告禹丹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20号 原告周英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禹丹丹,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周英峰诉被告禹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20号

原告周英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禹丹丹,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周英峰诉被告禹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英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丹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2014年4月8日协议离婚,双方在夫妻债权债务中明确约定:“女方(被告禹丹丹)欠男方(原告周英峰)3万元,一年半之内付清”,被告禹丹丹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禹丹丹欠周英峰人民币叁万元,因一次性无法还清,按每月壹仟柒佰元偿还(共计十八个月),分期偿还,从二零一四年五月开始还款,每月月底之前打到周英峰账户上,如有违约愿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禹丹丹签字摁手印并落款。被告禹丹丹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每月履行还款1700元,2015年2月,被告禹丹丹因身体不适且无经济来源只还款700元后便暂停还款,尔后,原告以被告自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共欠2700元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判决。尔后,原告又以被告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共欠51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禹丹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英峰欠款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禹丹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馨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