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71号
原告刘凤娟,女,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236号6号楼1单元9层13号。
委托代理人段霈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军、刘凤娟诉被告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志军、刘凤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志军、刘凤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志军、刘凤娟撤回对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乔志军、刘凤娟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