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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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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67号 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玲,女,汉族,1975年3月5日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67号

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玲,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9号丽景园小区13号楼1单元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