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赵连生,男,汉族,1955年3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2号院6号楼2单元7号。 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华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生诉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连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