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赵贵森,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西段党校北邻。 法定代表人冯合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彭飞,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森诉被告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贵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贵森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