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713号 原告白三英,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二百间北街2号楼15号。 被告李永杰,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华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三英诉被告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三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