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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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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生与河南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王虎生,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王褚一号。 委托代理人赵小龙、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王虎生,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王褚一号。

委托代理人赵小龙、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公路巷口84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生诉被告河南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虎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