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菊仙与衡静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王菊仙,女,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公路局二处家属院三单元二号。 被告衡静平,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公路局二处家属院三单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王菊仙,女,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公路局二处家属院三单元二号。

被告衡静平,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公路局二处家属院三单元二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仙诉被告衡静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菊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