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7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人民路峰华都市花园1期7号楼1单元9号。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现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