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4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45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一,男,汉族,1941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4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45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某一,男,汉族,1941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二,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三,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对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