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42号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二,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三,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对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