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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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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庆霞诉被告张光辉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刘庆霞,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辉,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

焦作市解放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刘庆霞,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刘光明,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辉,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逸臣,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敏婕,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霞诉被告光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霞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霞撤回对被告张光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庆霞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