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546号 负责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杨剑波。 委托代理人董吉辉。 被告龚铁军,男,1978年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与被告龚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9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承担。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