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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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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学诉崔小花、李鲁胜、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09号 原告冯立学,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崔小花,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李鲁胜,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七贤民俗村。 被告河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09号

原告冯立学,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崔小花,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李鲁胜,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七贤民俗村。

被告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七贤镇西夏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鲁胜,总经理。

被告田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学诉被告崔小花、李鲁胜、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学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立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立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冯立学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杜春晖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