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09号 原告冯立学,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李鲁胜,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七贤民俗村。 被告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七贤镇西夏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鲁胜,总经理。 被告田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学诉被告崔小花、李鲁胜、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学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立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立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冯立学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杜春晖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