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劳初字第21号 原告刘伯俊,男,193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张金吾,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王富光,男,193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全聚海,男,193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闫素清,女,194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靳效东,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以上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磊,男,194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许春元,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许哲,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许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俊与被告张金吾、王富光、全聚海、闫素清、靳效东、许继磊、许春元、许哲、许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伯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伯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伯俊承担。 审 判 长 周荣应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