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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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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89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54年4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焦作市解放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89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

被告某某,女,汉族,1954年4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艳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