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42号 原告于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4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